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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调解化争议 当事人千里奔波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8-10-13 11:00 来源:研究室 阅读:290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医院人事争议一案,1978年10月28日,原告被分配到被告处成为事业编固定职工,并建立人事关系;2005年,陈某辞职,院方签字同意,离岗时为副高职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替陈某补办辞职手续,基于当年的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替在编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但现因事业单位编制已社保统筹,陈某辞职后,被告未向陈某支付解除人事关系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为原告办理《辞职证明书》等辞职手续;原告在职期间及辞职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保费,陈某的社保问题无法解决。而后,陈某以手机信息方式,先后两次向医院领导提出退休解决社保问题,无果。2017年8月3日,陈某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后,因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法院遂依法主持调解。考虑到原告不在黄石居住,每次调解前,承办法官都耐心征询其意见,获得同意后才进行下一步的调解。而调解过程中,原告多次修改事发经过的表述以及对补助金数额的诉求值,被告故几经提出要终止调解。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告住所地,同时向单位领导人员陈其利害,建议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被告方才同意本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从而息诉。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从工作地点赶回黄石,特意给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承办法官在处理此案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促使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承办法官却婉拒了接受锦旗的请求,他表示:“这是我作为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每一名法官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