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保障群众安全的坚定守护者,然而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男子暴力袭警案件。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该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8月27日晚,一名女子报警称被人尾随,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胜阳港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及辅警陈某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疑似尾随者周某。在现场询问调查过程中,周某拒不配合且出言挑衅。民警遂警告周某如不配合,将使用警械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民警使用警用喷雾器喷向周某,周某立即朝民警面部用力击打,同时将上前协助的辅警甩倒在地。在二人的合力下,周某被制服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民警马某某左眼损伤。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警察接到求助人的报警后出警并到场调查处理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执法代表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该警情涉及的相关人员均有义务配合人民警察查明案情。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