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咎“油”自取!“黑加油点”要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3-03-30 09:06 来源:刑事审判庭 阅读:470

汽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属于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对汽油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面对这庞大的消费市场,有人利欲熏心,总想从中分杯羹,便打起了倒腾汽油的歪主意。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吴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从途经黄石市的油罐车司机手上购买95号汽油,并存放于二人租赁的厂房内,随后向他人销售。后期,吴某将自己的面包车进行改装,在车厢内加装了一个容积为1 000升左右的金属长方体以及加油泵、加油枪。车辆改装完毕之后,二人用改装的面包车继续从外地油罐车司机手上购买95号汽油。吴某安排其舅舅在未经过相关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负责现场给车辆加油进行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扣押的汽油闭杯闪点小于23.0°C,属于易燃液体。该加油点周围有居民区、学校等,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风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吴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进行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二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汽油、共同出资将面包车进行改装、共同寻找危险物品分装作业场所,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不可随意出售,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私自开展汽油作业,往往没有资质,且不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一旦发生汽油泄漏、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将对周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因此,禁止广大群众从事相关危险活动,同时请勿贪图方便及便宜而选择“黑加油点”,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加油站,自觉维护汽油市场秩序,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