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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感化:被执行人父亲替子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30 16:08 来源:研究室 阅读:494

一起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远离家中、行踪不明。困境之中,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员释法明理、温情劝解。感于情理,被执行人父亲“替子受过”,代为赔偿。

2012年11月3日,被告尹某驾驶鄂BXXXX(此处车牌字母代示)号车行至黄石市湖滨大道华新医院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尹某赔偿原告程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7526.46元。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敦促被执行人尹某尽快履行义务,执行员立即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却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执行员来到尹某家中,经其父解释,才得知自该交通事故发生,尹某因内心愧疚,便只身去往外地打工,甚少与家中联系。至于儿子准确去向,尹某父亲表示连自己也不十分清楚。面对尹某父亲所言,执行员一时陷入了踌躇。因被执行人尹某案发时年仅21岁,名下无任何财产,就算现已外出打工有一定经济来源,但单凭几年务工积蓄,支付40余万元赔偿金仍是相当艰难,何况当前根本无法与尹某取得联系,案件不免停滞。

一番思量之下,执行员决定从案件唯一的切入口即尹某父亲处入手,多次去往其住所打探尹某消息,并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尹某父亲能想办法与儿子尽快取得联系,劝得主动履行义务。了解到尹某父亲从事电焊工种,为顺利说服,执行员更是在三伏天里,不顾高温作业环境的闷热,频繁来到尹某父亲工作的加工车间,顶着烈日与其沟通。执行员一边耐心释法,向其告知,法律不是空口“白条”,如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视生效判决,或将面临刑事起诉;一边从情理出发,表示虽尹某才是本案真正的行为人,但作为父亲,也对孩子负有教养义务,理应履行职责督促其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事不关己、袖手旁观。

被执行员一席话触动的尹某父亲,联想到申请执行人程某本与尹某一般大,却因这场事故头颈损伤构成伤残,心怀歉疚的他决定代替儿子分期支付赔偿款。1月29日,经法院主持协商,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的父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考虑到尹某的履行能力,及本案一直在由其父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款项,将被执行人应给付的赔偿金额降低为30万元。因此前尹某父亲已两次给付共计20万元,当天,在其给付剩余10万元后,该案已履行完毕,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