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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改入户门妨碍邻里 法院判决:限期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25-11-06 20:50 来源:民事审判庭 阅读:1164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主擅自改动入户门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限期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维护了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秩序。

案情回顾

原告潘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是同楼层邻居。按房屋开发商统一设计,两家入户门均为向内开启设计。2024年10月,李女士未与潘先生充分协商,擅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并加高了门扇和门框。

潘先生认为,李女士此举导致其入户门开启时占用公共通道,自己日常进出时需绕行避让;在紧急情况下,外开门可能阻碍通行,构成安全隐患;同时,改变原设计规格亦破坏了小区整体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将门恢复至内开状态及原设计高度。李女士辩称,入户门属于专有部分,改造是为了提升居住安全性和美观度,且小区内不少业主都有类似改造,自己的行为并未对潘先生造成实质性妨碍,因此不同意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门扇开启时的活动范围挤占了公共通道空间,对潘先生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妨碍,且在紧急疏散时存在安全隐患。李女士加高门框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备案表中“禁止擅自改动门窗尺寸”的约定,占用了墙体公共部分,违背了业主应维护小区整体秩序的公序良俗。

针对李女士提出的“小区部分业主存在同类改造行为”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指出,该理由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法官向李女士释明,物权行使的合法性,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他人是否也在违规”,其他业主的违规行为应由相关权利人追究。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限期将其入户门恢复至内开状态及原设计高度。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专有部分权利行使不得任性

入户门虽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但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公共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可随意挤占。若改造房门妨碍了通行或带来安全隐患,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不责众不可成为违规借口

物权行使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即使小区内存在多户违规改造,也不能免除单个业主的侵权责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才是底线。

邻里关系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包容体谅,但并非无底线的容忍。业主在装修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擅自改动房屋原设计、破坏小区整体秩序的行为,既是对相邻方权益的漠视,也违背了维护和谐居住环境的公序良俗。

广大业主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涉及可能影响邻里或公共利益的改动时,应提前充分沟通协商。如相邻权受侵害,建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