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给自己货船的交通艇更换发动机,但又不想自己花钱,男子便盯上了停在江边的一艘执法艇的发动机。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5年9月3日凌晨,周某趁夜色,驾驶小型快艇行至长江某水域,擅自将停靠在码头的某单位执法艇拖至江对面。随后,其使用扳手、老虎钳等工具拆卸艇载发动机,并将发动机转移到自己的快艇上。作案后,周某将失去动力、无固定装置的执法艇随意遗弃在长江主航道。数小时后,涉案执法艇在下游水域被寻回,除发动机被盗外,供油系统、前舱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经发改部门认定,被盗时该执法艇价值人民币99375元,该艇发动机价值46914元。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控制整艇的概括性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占有整艇的行为,本案盗窃数额应以整艇价值99375元予以认定。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的一艘快艇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综合考虑被告人本次盗窃数额巨大,且其盗窃执法艇拆卸发动机后,将执法艇遗弃在通航主航道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