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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709万元财产 男子拒执获刑二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12-30 15:48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276

获得709万元土地补偿金,本应及时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曹某某却费尽心思将其转移,几天后又携他人到澳门旅游疯狂刷卡消费18万元,不曾想到有朝一日竟为此入刑。12月27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根据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纠纷一案,督促被告人曹某某在龚某某、蔡某某对钱某所欠债务25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龚某某对钱某所欠债务3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龚某某、郑某某对钱某所欠债务2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曹某某拒绝履行。

2014年9月,被告人某某以自己及女儿的名义成立阳新县原种场银达利铜矿,实际出资人仅系曹某某一人。2015年12月,因修建黄阳一级公路需征用阳新县原种场银达利铜矿相关土地使用权、地役权,阳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矿使用权人进行补偿。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取得709万元补偿金后,当天就指使其弟将其中500万元汇入弟弟的银行账户,将209万元汇入女儿银行账户,二人又在曹某某的指示下对多人进行汇款,并在杂货店进行刷卡消费。曹某某在收到其弟向其控制的石某的账户汇款100万元后,于同年7月10日携他人到澳门旅游刷卡消费180 000.04元。期间,法院多次督促曹某某履行判决、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曹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被告人曹某某履行义务,而曹某某作为阳新县原种场银达利铜矿的实际出资人,因征地补偿而接受的土地补偿金709万元实为其个人财产,其在强制执行期间收到补偿款却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并将该资金部分用于出境旅游及个人消费,造成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钱某造成重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