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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婚姻关系 也可以主张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9-12-25 15:45 来源:黄石港法庭 阅读:262

案情回放:

2014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日渐消退。2018年初张某怀孕之后,双方因是否终止妊娠产生分歧,女方负气回娘家后,双方分居至今。2018年11月,张某诞下一子张某某,并由其独自抚养。2019年10月,张某以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张某某的抚养费。李某以其与张某尚未离婚,双方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张某某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从当月起每月定期向婚生子张某某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数量有上升趋势,且这一情形从夫妻分居状态扩散到夫妻双方未分居状态下,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认识的不同,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为此,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亦是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应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以实现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