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系被告某养生馆的顾客。被告某养生馆系袁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及护肤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卫生用品等。2019年6月20日原告贾某到被告处体验398元的美容产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向其推荐水剥离细胞再生美颜手术。原告贾某在《水剥离细胞再生美颜—美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操作明细为线雕全脸三次(眼角纹+抬头纹+川字纹+眼下泪沟疗程,送鼻背纹、双下巴)、优惠价格为19800元,随即原告贾某通过扫码支付19800元。同日,原告贾某在被告处进行了部分手术项目。手术后原告贾某因肿胀于2019年6月26日、27日两次到黄石市中心医院就诊,体格检查为右侧下眼睑水肿,可见一横行划痕(约1cm)、暗红色,初步诊断为眼睑水肿。原告贾某因肿胀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赔偿,但因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遂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投诉。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做出黄卫医罚[2019]1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的违法事实为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给予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实施美容手术服务项目时,存在隐瞒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对所施行的美容手术曾在术前对原告进行相关内容及风险的告知。因此被告在向原告提供美容手术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贾某美容服务费用19800元,并支付原告贾某三倍赔偿金594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实施美容手术服务项目时,存在隐瞒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风险告知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及以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另外,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学美容无可厚非,但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选择在大型正规医院进行医美,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核对方资质,钱财受损尚能挽回,身体受伤则有可能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