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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典型案例+1!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深入打造“四个一批”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6-05-21 16:28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307

5月20日,湖北高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公司诉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入选,鲜明展现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坚定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倾力打造精品案件的生动实践。

2024年4月3日,某行政机关对某公司改建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遂口头告知停工。4月5日,因发现某公司仍在施工,该行政机关正式向某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公司暂时停产停工,限期至2024年6月5日整改完毕。某公司于4月5日全面停工。4月8日,某行政机关对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组织听证程序,某行政机关于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48万元罚款。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公司于5月21日补办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并于5月28日获该行政机关审批同意。

该案审理过程中,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坚持在“精细审理”上做文章,坚决破除“以罚代管”的执法惯性,严格纠正“小过重罚”,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审理,该院认为,某公司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组织案涉改建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行政机关有权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行政处罚。某公司在收到书面停工指令后即全面停工,违法行为已终止,危害影响未再扩大,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认定,行政机关在管理目的已初步实现的情况下,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范围内作出48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违反了“过罚相当”的行政适当性原则。

为充分挖掘该案的示范价值,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坚持在“延伸治理”上做文章,致力于将其转化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活教材”。2024年12月12日,42家市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观摩该案庭审。庭审现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方围绕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及合理性展开辩论。此次庭审观摩以案释法成效显著,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专业化执法能力。最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万元。该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耕主责主业,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持续在打造“四个一批”上下功夫,着力培育精品案件,切实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