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合法交易”为幌子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孙某某、聂某因合谋冒充船舶所有人,擅自出售他人停泊在长江边的船舶,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2025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偶然发现长江岸边有一船舶长期无人看管,遂萌生非法占有之念。为顺利销赃,他伙同熟悉本地情况的聂某,二人商量由聂某联系收购方,孙某某则冒充船主,伪造身份信息,与船厂签订看似正规的买卖合同,企图将盗窃行为伪装成合法交易。2025年5月10日傍晚,船厂安排拖船及工程船抵达现场实施拖运作业时,被该船实际所有人向先生的朋友当场发现并报警,由此案发。经专业机构评估,被盗船舶价值高达41万元。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采取签订合同等表面“合法”形式,但其行为本质仍属盗窃。二人合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他人对交易外观的信任,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严重侵害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和正常交易秩序。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数额、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三年。
法院提醒广大船舶所有人、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务必加强对自有资产的管理,长期停泊的船舶应做好登记、看护或委托管理;在进行船舶买卖、拆解等重大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权属证明,必要时向海事、公安等部门查询确认,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