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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在休息日去单位所属码头江边捞鱼,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5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363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之父何先生系第三人港务公司码头装卸队员工2018年12月9日10时40分许,在第三人装卸码头江边整理捞鱼工具准备捞鱼时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1月29日,被告依职权查明事发当天何先生系休息日,其突发疾病期间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被告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员工在休息日去单位后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该员工去单位的目的是否是加班工作。本案中,死者在事发当日并非正常的工作时间,虽然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其工作的地方,但其当日去工作单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加班工作,而是去单位所属的江边码头捞鱼,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呢?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