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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行

——以网络舆论为视角谈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07-04 12:31 来源: 阅读:2833

何  雷

一、观点的提出

三起案件因网络舆论而引起的不同反差

案例一】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案例三】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当地“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要求邓提供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邓贵大闻声进来,称自己有钱,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扇击。争吵中,邓贵大两次将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其刺去,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2009年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本是三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被推到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而变得不再普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使得三起案件走上了三个不同的结局:许霆案中,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刑法》的规定,这一罪状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而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同情声中,最终以“经最高院批准”为依据作出改判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药家鑫案中,整个案件流程几乎没有疑点,但从被害人家属到大多数网民跟帖中可以看出,舆论站在了被告人的对立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如果给他机会,那谁给无辜者机会”这种直接诉诸“死刑立即执行”的情绪难免为法院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打上“舆论审判”的烙印。邓玉娇案中, 我们似乎又面临着一场“民意审判”:邓玉娇虽然杀人,但是在大多数网民心目中,她的行为不仅可以原谅,而且代表着正义和反抗强暴的勇气。 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和舆论的导向,民意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邓玉娇是否应该以杀人罪遭到起诉,而是杀人事件的真相。终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在强大的网络舆论监督下,此案案情得以浮出水面,真相也大白天下,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邓玉娇案让我们看到,民意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1])

三起案件的不同结局引发了笔者对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关系的重新认识:舆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前者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后者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二者都是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力或权利。然而“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舆论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2])网络舆论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和对立。但是,二者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且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司法公开,有助于查清案件客观事实,因而又是相互统一的。因此,要理性审视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关系,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意义,克服网络舆论的缺陷性,促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让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行。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对立

(一)网络舆论的监督权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对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肯定,也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司法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在一定程序结构下将实体法规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同时需要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舆论不适当的介入。

然而,法官不是圣坛上的神像,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一员,在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面前,法官不能也不可能做到不闻不问、无动于衷。网络舆情的规模之巨、声势之大,使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3])如果法官先入为主或者过于附和,其判断力就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院审判的过程一定程度上是排斥公众参与的,而民众的常识性、朴素的参与意识和激情冲动可能与法律规定存在差距。然而在网络这一人人都有发言权的舆论平台上,一些夹杂着过多激情或者义愤甚至不负责任成分的舆论可能就会凭借其迅猛的传播速度、超强的影响力和较好隐匿性放大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强大的舆论声音就会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说:“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传媒便尽情的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置疑的要求和倾向,甚而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所做出的理性行为,从而把道德和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4])

(二)网络舆论的影响与司法权威之对立

司法机关是法律执行机关,它的执法工作性质决定其需要有相应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又依赖于公众对它的信任。一方面,由于网络的集体非理性,参与者的情绪化表达和利害关系人利用民众的善意进行炒作等情况的存在,使得有可能出现司法裁判过度考虑社会舆论,以牺牲个案的公正,去迎合网络舆论等社会舆论所要求的社会公正,进而导致司法实体和程序的不公正,影响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口水效应、眼球效应、少数人操控效应、局部时间放大效应,使一些原本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网络的无界传播,特别是极少数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恶意炒作,吸引大量网民关注,最终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对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产生不良影响。([5])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统一

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以法院审判为代表的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虽然纷繁不一,但主流观点都是希望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判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为第一要务。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人民法院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

(一)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

1、网络舆论监督能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网络舆论可以使社会成员在参与到司法的全过程,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亲自参与案件审判的现场,但是通过舆论的传播,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对司法的评价,让司法置于公众的关注下公正的进行。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曝光和关注,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司法机关抵御非法干预、保障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同时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制约和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来促进司法公正。

2、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但是由于人的认识具有客观局限性,使得法律事实认定有着失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网络舆论的介入,人多力量大,能帮助发现线索寻找证据,增加对客观事件的认,发掘事实的真相,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贴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保证司法判决符合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

3、网络舆论监督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有益补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兼顾依法独立办案和网络舆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网络舆论监督对防止司法腐败有重要作用。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样存在腐败的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工作中还存在司法不公、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由于其便捷、低成本、快速等特点,理所当然地成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因此,网络舆论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外部动力。实事求是的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反过来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表达权、矫正舆论偏差

法院审判是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治保障。只有切实增强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和维护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司法审判机关沦为打击舆论的工具,才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意见、开展监督的权利。由于网络舆论带有较强的情绪性,而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由司法审判机关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认定事实、还原真相、厘清是非,更有利于对网络舆论的错误认识和看法进行矫正,祛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内容,达到匡扶正义、警示大众的目的。

四、让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行

作为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一个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二者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这项权利通过《宪法》第41条关于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6])批评建议权就是舆论监督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我国,舆论监督实质上是被赋予了宪法地位的权利。而同时,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7])。网络舆论监督作为新兴的监督机制,以其特有的影响力迅速成为了民意监督的桥头堡,而人民法院最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舞好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斩邪僻,响正气,铸公正。

(一)斩邪僻,主动出击迎挑战

应对网络舆论,关键在于疏导,以开明、开放的胸怀对待网络舆论监督,摒弃网络危机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完善网络条件下审判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和自由的表达权。但是,暴风始于青苹之末,应密切关注、跟踪、分析网上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舆情动向,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判断信息是否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判断信息来源是热门网站还是普通网站、是商业网站还是核心网站,判断信息可信度和影响力。根据讨论主贴数、跟贴数、点击数、新闻留言板数量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舆论走向作出预测,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网络对司法个案和法院队伍所作的重大报道,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正面权威信息,及时、有力地发出法院自己的声音,抢占先机、赢得主动,不给小道消息和谣言留下传播空间。选择一批文笔犀利、思想灵活、敏锐性强的法官,培养法院自己的网络写手。针对网络的倾向性、情绪化、非理性言论,撰写自己的网文,打一场网络文章反击战、阻击战。撰写网络回应文章,不能四平八稳、千文一面。对方运用网言网语的,也用网络语言回应;对方以文笔华丽吸引眼球的,我们也不能言屈词穷;对方恶意造谣诬蔑和攻击的,需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消除噪音;网民对基本情况不了解的,以正确的观点、准确的事实、客观的态度,细致解读法律政策,冷静思辩热点问题,理性分析司法事件,达到解疑释惑、团结网民的目的。

(二)响正气,占领舆论制高点

1、注重舆论引导。深刻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的战略和全局,主动参与新闻传播,实现影响传播、引导舆论的目的。要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宣传、司法案件报道和司法理论宣传的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报道及评论;要努力提升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影响力,并通过与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办新闻栏目、在新闻媒体上刊发文章,安排大规模集中报道,既坚持积极的正面引导,又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重要决策、社会关注案件,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

2、培养意见领袖。“意见领袖”指的是公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的看法的人。([8])在法院舆论引导中,意见领袖应包括司法系统内及系统外两种。系统内的司法领袖,可以借鉴一些法院较为成功的法官调解工作室,网络工作室等方法对影响力较大案件提供法律问题解答,引导公众舆论。如法官个人或是法院指定专人开通博客对社会所发生热点事件进行以案说法,网上解答,提高点击率打造成明星博客。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系统外意见领袖。有时公众更愿意相信司法事件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因此,积极鼓励各级领导、政府官员、管理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等成为意见领袖,利用其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使公众对其发言的权威性信服,引导大多数人跟随他们的言论和态度,形成趋同的意见气候,发挥传播主体作用,帮助网民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

3、做好四个“坚持”。 坚持第一时间处理的原则。对网络舆论,特别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一定要第一时间知晓,第一时间应对,不能拖拖拉拉。坚持开放的原则。网络在上达民意、公开诉求、舆论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重要。网络已成为作为社会公众一部分的网民群体最为直观、便捷、互动、顺畅的参政议政平台,要让网友充分的发声,这既是政府的职能之所在,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坚持包容并蓄的原则,对于合理性的建议和意见,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吸收,一时做不到的,吸收不了的,要进行充分地、合理地解释,解释要尽量做到详细,不但要讲清楚为什么没有采纳,而且要讲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经过多长时间会采纳,同时,还要讲清楚已经或即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

(三)铸公正,阳光审判促同行

人民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舆论的案件中,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必须坚持以稳、准为主,兼顾效率,在程序上做到无可挑剔、不留死角。二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网络舆论对案件进行的道德性评价,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不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恪守客观义务。法官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应当排除外界干扰,保持中立地位,独立、公正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理性。

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人民法院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适当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网络舆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审判活动,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一要坚持审判公开。流言止于公开,彻底的审判公开是以正视听的最佳途径。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规则,根据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实现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的全面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逐步做到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二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司法判决的法律论证,也是取得舆论支持的关键所在。强调判决书说理,其实就是要求法官将专业、抽象的法律推理过程生动、形象但又不失精准、客观地向社会公众阐释。这对于克服当下网络正义吁请的情绪化和矛盾性,大有裨益。这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法律交代,也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尊重与回应。

五、结语

网络舆论不是微尘鸿毛,可以避而不谈;网络舆论也不是洪水猛兽,不必谈之色变。对网络舆论的发声者,应给予最大的包容;对网上公众关注的话题,积极参与讨论;对网上引发质疑的问题,及时进行澄清。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对网络舆论,我们既要重视,又不应片面迎合,而应区别对待、加强引导、依法管理。在网络舆论场中,应该学会避其短、用其长,对网上的歪风邪气、偏激言论、虚假信息给予坚决回击。([9])同时,善于利用网络积极向上、温暖人心、寻求公正的力量,扫清社会的瘴气,消解人心的戾气,匡扶时代的正气,让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康庄大道上一路同行!





([1]) 张千帆:《邓玉娇案民意更关注事件真相》,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28日。

([2]) 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74页。

([3]) 陈婴虹:《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4])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5]) 钱锋:“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9期。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7])冯柯:《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8]) 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人民日报:《提升网络舆论场的“短板”》,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