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2日,肖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肖某自愿认罪认罚,遂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肖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6月,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聚众斗殴罪,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确定刑期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并于同年8月28日,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肖某拘役三年十个月。
在一审宣判后,肖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得到从轻处罚,却又反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以量刑不当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遂原判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肖某从轻处罚已无法律依据,依法提出抗诉。
裁判要旨:
上诉人肖某为报复他人,组织多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检察院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维持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的从宽制度量刑部分;最终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相比原判,肖某加重刑期两个月。
释法说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行为,不仅表明其并非真诚悔过悔罪,更有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