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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获得医保报销和侵权人赔偿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医保部门依法追偿

发布时间:2022-09-08 10:58 来源:黄石港人民法庭 阅读:1185

医疗行为致受害人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医保报销部分诊疗费后,受害人家属仍向医院主张赔付全额医疗费,这究竟是合理诉求还是“两头得利”之嫌?能否获法院支持?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不仅在判决书中明确受害人家属应退还医保先行支付的对应医疗费用,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医保部门,建议由医保部门依法处理,守护国有资产安全。

2020年,受害人朱某某因肝胆等身体问题三次入住黄石某医院治疗,期间曾转至其他医院。同年12月,朱某某因肝性脑病死亡。而后,受害人朱某某的母亲、丈夫、女儿将朱某某就诊过的三家医院一齐诉至法院,认为朱某某系未得到正当医治,要求医院共同赔偿合计50万余元。

经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据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黄石某医院在朱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时未能向患者履行必要的说明告知义务,术前没有对患者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准备,加剧了病情恶化进程,最终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及举证情况,对原告申请另两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住院医疗费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是基于朱某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该部分系医疗保险政策救济,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黄石某医院的赔偿义务,医保基金支付数额亦不能冲抵医院的赔偿数额,受害人更不能因侵权人的行为而获利,就同一损害获得“医保报销利益”和“侵权人赔偿利益”双重赔偿,故对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应部分费用,三原告应退还医保部门。最终,根据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依法判决黄石某医院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5661.25元。

医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经由医保基金支付,诉讼中再次向侵权人全额追索医疗费,有双重获益之虞。为此,判决后,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向市医疗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便于该局知晓案件情况,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偿,避免医保基金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