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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开视角审视裁判文书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17 08:46 来源: 阅读:3927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集中体现和最终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裁判文书的质量,一方面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以及当事人服判息诉与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帮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接受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另一方面直接体现法官的理论水平、应用能力及写作功底等自身素质,法院的审判质量、审判水平与审判能力等形象,法律的公正与司法权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裁判文书的质量决定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文书上网问题的推进,从2000年提出的部分判决书和裁定书上网,到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其他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将接受社会大众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任何一个细微的瑕疵,在在网络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面前,都有可能被放大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我们必须对裁判文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坚守“无差错”底线的同时,进一步努力向优秀裁判文书的阵营迈进。自此,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是从司法公开文书上网的视角审视裁判文书质量。

一、文书质量的现状

基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调解,这也促生一批善于并热衷于调解的法官,调解结案较多,书写判决书的机会较少,有的法官甚至视书写判决书为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有的法官认为裁判结果最为关键,只要结果正确,裁判文书但求无过,不注重语法修辞和论证说理。个别法官未经系统培训,缺乏逻辑性、写作技能不强,所写文书条理不清、混乱糊涂,甚至出现低级错误。如2005年某报纸曾报道某法院出具的一份仅6页的民事判决书中,包含当事人名字错误、法院名称错误、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等30处错误。而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不仅不能彰显社会正义,而且还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如刘涌案判决书中“……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未公开说明判决的理由,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在有些情况下,判决结果可能是公正的,但由于文书说理不够充分,未能尽到文书的释明功能,也能引起社会误解,使之缺乏司法公信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在上网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新的问题。按《规定》,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隐私信息应当予以屏蔽,部分当事人需要进行隐名处理。这就存在着裁判文书在二次加工过程中出现瑕疵的可能性。如今年被曝光的某法院出现同一案件三份裁判文书的情况,当事人拿到的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而其官网上公布的是另一个版本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后该法院在官网上替换成第三个版本的判决书。另一法院去年在文书上网时肆意将当事人姓名替换成其他广为人知的影视作品中的人名等情况,影响十分恶劣。这类极端的案例虽然少见,但也反映出法院在上网阶段可能存在的隐患。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另外,现行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尚不健全,各基层人民法院仅有上传权限,而无修改权限,发现问题无法及时修正,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一定影响。

二、裁判文书常见瑕疵

(一)一般瑕疵

1、技术性规范缺失:多、错、漏、别字、句、段落、标点,日期超出当月最大值,缺页、多页等。

2、当事人身份信息、人称、简称、专业术语等表述错误或前后不统一。如“被告”与“被告人”,或“原告”与“被告”混淆等。

3、案件相关信息错误:法院名称、文书类别、案号、案由、适用程序、审判组织成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裁判时间等错误。如“民事判决书”误写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中前后不一致或无“审判长”、裁判时间为上一年度等。

4、格式规范:字体、字号、数字大小写、金额分节符、整体能否断行、日期、标点、行距、边距、页码、纸张、版式、印鉴、装订等。

(二)严重错误

1、主体、事实、判项的遗漏:漏列公诉机关或者必要的当事人、遗漏主要事实、遗漏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主要理由的表述及评断、遗漏判项、遗漏诉讼费用的承担。

2、程序错误:普通程序案件未适用合议庭。

3、判项中的金额、时间、刑期等计算错误。

(三)结构、表述不当

1、叙述事实前后存在矛盾。

2、语法问题,未严格使用法言法语,口语化严重。

3、文书体例结构部分缺失,表述不规范。

4、简单照搬其他材料,如诉状、起诉书、答辩状、证人证言、笔录等,未经概括提炼,有的甚至连错误也一并照搬。

5、案件受理时间、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出庭情况、是否缺席、是否经审委会讨论等内容在文书中表述不全。

6、简单罗列证据,质证意见过于简单,仅以证据三性简单概括,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未予说明。

7、针对相应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未表述认证及必要的认证理由,或认证理由生硬牵强。

8、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照搬诉状内容,对其中不准确的部分未进行更正。

9、繁简不分。类似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因书写习惯不同,会导致文书繁简程度不同。对于文书整体架构而言,一味精简或庞杂都是不可取的,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把握,这是一个优秀法官的必备技能。

(四)说理不充分

1、说理简单化。对当事人主张、证据、理由、意见等认定抽象未进行充分说理,逻辑性不强。对与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问题,即使当事人未提及,也应在另查明中予以表述。若只重视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则将导致所述事实和理由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削弱了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2、说理公式化,未针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及个案的进行分析说理,而是只要是同一种案由均千篇一律使用同一模板,对个案具体情况未予考虑,针对性较差。

3、说理表面化,说理不透彻,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内在联系未进行深入分析,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辩意见的采纳理由未进行充分阐述。理论依据与具体案情相结合的应用较为浅显,未触及实质性、深层次的问题。

(五)法律适用不当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漏引、多引法律条文。

3、不顾法律关系简单堆砌法律条文。

4、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仍适用旧的条款。

三、瑕疵成因

(一)责任心欠缺

1、不少裁判文书在书写打印时采取复制类似模板的方式,打印错误、复制粘贴错误、或粘贴后未对个案进行修改。

2、文书校对时未对照案卷逐一核对,仅凭签发稿进行校核。

3、未校对或校对不全面不仔细。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而言,日日面对同样的文书,会逐渐产生视线盲区,越是明显的低级错误越容易被忽视。而承办法官的责任心决定了裁判文书质量。

(二)业务知识及写作能力有待提高

1、未及时更新模板。

2、未及时学习领会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3、对法条的理解浮于表面,掌握不够深入,甚至出现偏差。

(三)校对不充分

1、审限意识不强,在审限将近时才制作裁判文书,仓促结案,校核不充分。

2、年底突击结案,造成短期内大量签发文书,校对时间不足。

(四)机制不健全

1、签发程序较为松散,出口把关不严。

2、文书校核备案机制不严谨,不健全。

3、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和裁判文书信息屏蔽系统设计存在瑕疵,使用时存在瑕疵。

4、考评机制未相应完善,文书上网经手人员较多,责任追究制度未明确。

(五)专业性不强

1、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不透彻,对裁判文书纠错系统与裁判文书信息屏蔽系统的操作水平不高。

2、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但尚未完成,法官队伍中仍有许多非专业的资深法官,他们审判经验充足,但理论及写作能力稍有欠缺,经多年审判实践,已形成自己固有的模式,在文书写作的创新上很难有较大突破。

3、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构成上较多非专业人员,在文书校对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改进措施

(一)提高责任意识。“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法官职业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我们必须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建立相关责任制度,避免一些简单的技术性错误,狠下功夫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提高业务水平与写作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提高法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及时更新学习领会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内容和精神。对双方诉辩意见的提炼概括、证据与事实的分析认证、裁判理由的说理论述等,均须具备较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才能做到定纷止争。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1、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所说:“公众最终看到的,是列明裁判理由的判决意见。法官必须尊从,而且与立法相区别的一项行为准则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个当事人应该获胜,我们所做的每一个判决,都要有充分的依据。”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3、加强法官职业技能培训。4、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四)健全审核机制1、完善系统建设,强化法官操作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和裁判文书信息屏蔽系统的能力。2、建立从承办法官到书记员到庭长到分管院长再到审管办的文书校核备案机制。这里的重点在于承办法官文书制作上,而不是文书校核,校核仅能起到纠错功能,而无法改变文书架构及判项。

五、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

迈克尔.D.贝勒斯所说:“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裁判文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张扬社会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是维持一种良好社会制度和国家秩序的道德信仰和理念,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性,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能作用。优秀裁判文书必须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而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以此为由上诉、申诉、上访和缠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纷争,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治最直接的窗口。一份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优秀裁判文书就是一篇非常好的法治宣传材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用,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宣传法制的社会功能。一份合格理想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展示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还能展示法官的人格形象与魅力。法官要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就必须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取决于制作法官的职业素质,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有助于唤醒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刻苦钻研,向职业化法官的方向迈进。

六、结语

在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推动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实现“阳光下的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法官,不仅要公正、高效、规范地审理好案件,还应当全面提高释法明理的能力,以精品意识撰写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其宣示公正的载体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