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7年7月,张某向方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利率2%。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方某要求张某找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张某遂找到朋友王某为其担保。一方面出于讲朋友义气,另一方面认为实际借款人并非自己、只是签个字帮个忙而已,要还钱也是让张某先还,应该到不了自己头上,王某遂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确认。不料,借款期限刚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方某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担保行为负责,方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某放弃利息,王某向方某偿还了人民币4.5万元。
法律分析:
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友情或出于面子,做过或者正在做着保证人,而实际上他们对保证的法律风险未必十分清楚。其实,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可以看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审判实务中,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往往是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甚至已经“人间蒸发”,要想通过追偿弥补自己因盲目担保造成的损失,将变得较为困难。所以说,友情固然重要,法律意识也不可少,在遇到朋友请求你帮助之时,切记心中有数,慎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