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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加班费之争,“文书提出命令”为您支招

发布时间:2020-04-28 10:20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阅读:327

一、案例介绍

1、案情简要介绍

黄某原为黄石A公司员工,2015年5月20日,黄石A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后双方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待遇问题形成争议。2018年9月,黄某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黄石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某提供的考勤不能证明是在该公司的加班事实,且此前发放的工资单中已明确约定了每月发放的加班工资额,请求依法判决其无需支付黄某加班工资。

一审认定,黄某提供的考勤表内容确为黄石A公司员工的考勤记录;根据劳动合同书和考勤表记录,黄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法定假日加班10天、休息日加班63天,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9小时,已超过法定工作时长,而黄石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调休,一审判决黄石A公司向黄某支付加班费24716元。

除上述期间的加班费用,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黄石A公司应否向黄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黄某提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其可以继续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2、法院处理结果

本案中,作为劳动者,其已提供由用人单位黄石A公司制作的考勤表以及工资单,而黄石A公司提供不出黄某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文书提出命令在劳动争议中的具体化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黄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

关于黄某要求黄石A公司向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因黄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无法证明具体的加班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故黄石A公司应当提供其在两年期间向黄某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证据,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该证据的情形用人单位黄石A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从而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共计加班费49432

二、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三、法官释疑

1: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成立,应当责令持有人提供该书证。何种情况属于理由成立?

答: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上保存、保管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该证据不提供,待证事实将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事实存在与否法官均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才能成立。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何为当事人可以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

答:一般认为,如果提交证据将使当事人或者相关人遭受重大不利益的,证据持有人可以拒绝提供。具体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