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骆某乘坐郑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日,骆某的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病危通知书、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此后,骆某在医院病房死亡,其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99864.34元,扣减已支付的42000元,尚欠157864.34元未支付。医院多次向骆某家属催讨医疗费,但骆某家属认为骆某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或者侵权人承担。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医院将骆某丈夫程某某及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五名被告连带支付医疗费。
案件焦点:
承担医疗费的责任主体是谁?
法院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已为骆某提供了医疗服务,骆某应向其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而骆某治疗无效死亡,被告程某某作为其配偶,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骆某因治疗重大疾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骆某死亡后,被告程某某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医院起诉骆某子女要求其连带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关于骆某家属辩称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用人单位、侵权人,应由其承担医疗费,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是提供医疗服务方即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服务方即患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并非是谁送往医院,谁就与医院建立合同关系,另骆某家属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与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系两个法律关系,其可以在另案中要求用人单位或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57864.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