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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向的门 法理来恢复

发布时间:2019-12-09 15:36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24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随着都市生活的日益忙碌,在人情往来上,和善敦睦的邻里关系有时比血脉亲情更显“温度”。然而,在黄石一小区内,一对邻居却因一道门成为“冤家对头”,甚至险些引发极端事件。近日,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这起久久调和不下的矛盾纠纷终于冰解的破。

被告朱某、徐某称,此前因个人想法,欲将其住房原有向内开的大门拆除,换为向外开大门。安装前,已事先告知两原告其中一方,并获得许可。另一原告回到家中知晓后,认为这样对其家庭日常通行造成影响,且被告行为未同时征得两原告同意,故要求被告将大门恢复原状。但被告表示自家新大门并未造成原告出入困难,小区物业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其仍是不愿拆除,原告王某、张某遂起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立即前往原被告家中查看,发现两家之间过道狭窄,被告更改大门开关朝向后,还占用了部分公用面积。了解到双方并无调解意向,承办人决定尽快开庭审理。然而,庭前,被告私自在过道间安装摄像头,恰好正对原告家门口,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审中,两原告因证据不足当庭撤诉,但考虑到原被告积怨太深,出于强烈的责任心,法官在休庭后开始了双方的调解工作。原来“换门”事件前,原被告就曾闹出不快,被告认为原告行事无信,且爱仗势欺人,于是在此次争端中便始终不肯让步。调解过程中,法官从释法明理及情绪疏导双管齐下,向被告说明该小区每户大门设计均是开关朝内,必然有一定设计原理,其未经物业同意擅自改门,致使过道更为拥挤,的确有所不妥;又向原告表示,被告自行改门虽不对,但门上安装有铁链,门不能完全打开,实际对通行影响不大。一番劝导,双方的对立情绪总算得到了缓解,并形成了初步的解决方案。而敲定细节时,因原告给出的换门期限较短,被告考虑客观条件难以达成,认为原告是在故意刁难,情急之下,自认走投无路的被告竟做出了撞墙的激烈行为,被现场人员及时拉开。见此情形,法官立即稳定被告情绪,引导其应理性平和地表达诉求,有商有量总会找到解决办法,同时做好原告思想工作,表示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多一些理解与包容,不要比强比高,加深冲突。

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之下,双方态度再次有了松动,同意各退一步,并就大门开关方向、摄像头及相关费用问题协商一致。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和见证下,自主达成协议,恢复原状的不仅是影响出行的大门,也将是昔日楼道间的和谐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