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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行化矛盾 一举两得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8-07-13 15:09 来源:研究室 阅读:230

一纸判决对原被告应尽的法律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却都拒绝履行,针锋相对、互不退让,而后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执行案中,黄石港区法院巧化矛盾,公正执行,既使得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履行了各自的法律义务,也同时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2018年4月18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登记在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评估总价达801599元的住宅房屋一套及屋内家用电器均归原告吴某所有,同时吴某向被告杨某支付房屋、家用电器的价值补偿款405650元。

由于被告杨某未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6月11日,吴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员立即与被执行人杨某取得联系,希望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杨某谈及此事时情绪异常激动,表示在法院判决中明确要求对二人共有房产及家具分割处理,吴某享有上述财产的同时也应向杨某支付补偿款。而判决生效至今,吴某也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杨某遂不愿将房屋过户到吴某名下。考虑到被执行人杨某对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怨尤颇深,执行员决定一边继续敦促杨某履行义务,告知其应完全尊重和服从法律判决,不应以任何借口推辞,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另一边以吴某为突破口,力争促其履行支付义务,化解一部分矛盾。在与吴某的沟通中,执行员向其释明,在该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均做出了确定,二人都应坚决履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吴某在拒绝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只要求杨某立即将房屋过户,不仅有失公允,也同属违法行为,杨某同样可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如现时各退一步,避免日后法律博弈、两败俱伤。

在执行员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吴某认识到自身行为也存有不足,便立即将其应支付的405650元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随后杨某也同意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吴某名下。至此,案件不仅成功使得被执行人杨某对生效判决的履行,也在未额外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况下促成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了应向被执行人付出的房屋、家具价值补偿款,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