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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之探析

发布时间:2014-03-18 08:42 来源: 阅读:5256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我国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存在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类型越来越繁复、而工作在一线的审判人员数量增长却极为缓慢的现状,审判任务与审判人员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日益凸显。不少基层法院在寻求化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的过程中将眼光放到了对专业化审判的探索上,其中不乏一些成功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通过对专业化审判做一些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基层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之路有所裨益。

一、专业化审判的存在基础

(一)审判专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近年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审判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涉及内容日趋丰富,新型案件越来越多。比如:随着国家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纠纷的类型和范围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除以往的房屋买卖、租赁、确权、侵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预租、项目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虚假广告、物业管理等新类型案件;各地普遍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旧城改造力度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不断增多;随着企业公司化改制,出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身份确认、侵犯股东权益等新型纠纷等。不断拓宽的审判领域对现行的大杂烩式的审判方式提出了挑战,对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审判专业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这就要求职能专门化。可以说,职能专门化是任何先进工作系统必备的特点和优点,分工的细化和优化是系统先进化的标志。职能专门化为提高工作效率奠定了基础,为责任追究确立了依据。在社会关系比较单纯的传统体制下,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尚可应付,但现代社会中法院作为一个重要的上层建筑,其往往承担的并不仅仅只是审判职能。如果仍然演习以往的模式,那么低下的效率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要求。因此,从提高效率,促进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角度来考虑。实施法院内部各职能机构专门化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专业化水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这一要求而不断提高。

(三)专业化分工是法官队伍素质需求提出的现实要求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制定的再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法官将其进行应用、转化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利器,也无非只是一张写满了文字的纸张而已。要想胜任这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智力劳动,不仅需要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敏捷的判断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理智的自控能力、理性的决断能力,令人信服的说理能力。应该说,现代社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曾有学者指出,要在法律方面作出成绩,一个人必须在基本概念和职业道德方面适合社会需要。有了这个条件,健全的理智会通过职业上的努力发展自身。那么,我们基层法院中的法官是否基本具备这些素质呢?事实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中,科班法律系本科生比例较少,当然,非科班生法官中确实有部分优秀人才,甚至有一些人的水平超过科班生,但这毕竟只是极少数人。因此,我国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就是大多数法官的水平与职业法官的要求相距甚远,法官之间的业务水平也严重参差不齐,不少法官难以承担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作一定的专业化分工也是法官队伍现实状况的要求。

二、专业化审判的利弊分析

专业化审判的精髓就在于将司法资源进行整合,运用法院内部最具专业优势的法官针对专门案件开展精细化审判。其优势不言而喻。首先,有助于确保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固定由某些审判人员长期审理同类案件,可以对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深入了解,从而对案件产生较高层次的深入探讨,在认定事实和法适用律上能又快又准地抓住关键,从而在办理事实和法律关系相类似的案件时得心应手,这是专业化审判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的关键。其次,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同一审判人员或某一群审判人员专业审理某类案件,可以对此类案件在实体、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经常切磋总结,在操作要领和裁判上统一尺度、统一标准,从而总结出某类案件的审理技巧和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意见,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从而审出“精品案”。再次,有利于培养某一领域的专业型审判人员。专业化审判可以逐步培养出审判人员在某一审判领域的审判技巧等业务特长,促成审判人员提炼科学的裁判方法,提高法律素养和化解矛盾能力,锤炼出审判人员在某一专业领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从而让审判人员在各自负责的专业领域成为业务能手和审理专家,锻炼出一批专家型业务骨干,改善和提升审判人员形象。另外,有助于优化审判绩效指标。专业化审判可以根据审判人员的不同特点合理搭配,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工作,实现了审判业务的合理分工,合理配置了审判资源。专业化审判可根据类案特点,合理确定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庭审方式,固化为模板,促进案件质量和效果的提升,优化调解率、上诉率、发还改判率等反映案件质量的指标。最后,可以促进审判调研工作。审判人员长期固定审判某类案件,宏观上讲,可以方便审判人员搞好统计分析等调研工作,有利于产生理论研究成果。微观上讲,审判人员可以静下心就某一领域的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深入学习研究,加强归纳分析,总结、发掘某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针对性强的解决措施,总结出有价值的经验,产生专业性的调研成果。

当然,以“科学分类、集中审理、差别对待、统一尺度”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审判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短时间内容易出现忙闲不均。由于各类案件立案数量或某一时段的立案频率是不确定的,按照案件类型进行专业审判,容易出现审判不同类型的审判人员之间承办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不均衡的现象,或导致疑难案件过分集中造成审判人员承担任务有轻有重。因此,在短时间内,极有可能出现有的人员忙得不可开交,有的人员闲的无事可干。二是认为遏制了审判人员的全面发展。由于专业化审判是审判人员长期集中审理某一类型案件,会导致知识结构单一化,造成知识面狭窄,这就必然影响对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不利于审判人员拓展审判视野,人为造成各种审判“偏才”,影响审判人员的全面发展。三是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控制,较易形成某些固定的利益集团。因为某些审判人员专门审判某类案件,有些固定服务对象(如相关单位)容易在与审判人员交往中形成利益关系,某一审判领域仿佛成了某些审判人员的领地,影响公正执法。  

三、进行审判专业化分工的初步建议

通过上面理论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应当承认,由于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断增长,法官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且审理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作出专业化分工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同所有探索和创新一样,专业化分工要得到巩固和完善,也离不开法律和制度建设,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从组织上、程序上和相关配套措施上加以推进,才能保证其长效性。

(一)充分考量基层法院法官的分层化。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不少学者提出了法官同质化的问题。同质化的理念当然符合国际潮流,但在同质化的同时必须考虑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一些法院已进行的实践已表明,我们根本不可能把现有的二十几万法官都完全职业化和精英化,而且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将这其中的大部分人强制淘汰也不现实,同时面对基层常见的许多家长里短式的小纠纷,也不需要精深法理去审理,因此在加强法官同质化的同时可以考虑基层法院法官的分层化。

(二)逐步探索建立小额法庭的可能性。当前,我们进行的速裁机制试验,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事实上主要还依赖于审判人员超强的工作责任心在推动,简易程序不简的问题一直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小额纠纷及由此伴随的零星权利侵害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能否较为容易地诉之法院,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保障状况。为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固然需要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公正的诉讼程序,但通过正规的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如果当事人因过分担心“入不敷出”而放弃诉讼,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有必要在基层法院中逐步设立小额法庭。

(三)根据专业化分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官职业培训。世界各国大都重视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求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学历,我国《法官法》还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专门培训,才能担任法官职务或晋升高一级法官职务。在职法官都要定期培训,并且这种培训是强制性进行。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区分法学家培养和法律家培养的区别,认识不到法律研究者与法官的区别,没有适当区别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另外,我国法学教育和培训中都倾向于培养“通才型”法官,正如前文所述,这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在要求法官通晓基本法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应针对其审判专业性特点,强化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四)加强专业化审判的调研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多借鉴其他领域的成功经验,为专业化审判找到充分的依据,为搞好专业化审判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多研究专业化审判的内在规律,为专业化审判提供实践支撑。

(五)科学划分专业化审判案件类型的范围。从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出发,多角度研究专业化审判分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实现专业化审判模式与审判需要的科学融合,避免庭室职能交叉重叠,避免人为割裂案件之间的联系。

(六)要实现人员与任务的合理结合。在专业化审判中应根据审判人员的年龄、法律修养、工作经验等因素,在尊重审判人员意愿和审判规律的基础上,将不同类型的案件或不同环节的工作分配给适当的审判人员,让审判人员的聪明才智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