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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特辑④
虚构案情施恐吓 假借办案骗钱财

发布时间:2026-07-13 08:52 来源:刑事审判庭 阅读:54

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敬畏与信任,诱导被害人陷入恐慌从而交出财产,并呈现出线上编造虚假案情恐吓、线下雇佣专人冒充公职人员取现的新特征。


2024年,赵某某受到网友的利益诱惑,接受了所谓“给好处费帮忙拿东西”的跑腿任务。在明知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赵某某仍叫上李某某,共同驱车前来黄石作案。诈骗团伙组织郭某某一路配合接应,并同步安排赵某某进行伪装。

随后,赵某某独自前往指定地点,向被害人谢某某自称是“某检察官派来的专员”,以此身份取得对方信任,并当场取走装有近五十万元现金的提包。

在此之前,谢某某已遭受到电信诈骗团伙的多轮线上恐吓,深信自己被卷入了诈骗案件、洗钱案件,需要取出账户中全部现金进行“资金清理”方能自证清白。

作案后,赵某某等人迅速将大部分赃款转移给上线,并返程至外省。五天后,警方将赵某某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伙同他人,虚构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老年人财物,涉案金额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共计三万一千元。 


法官提醒

假借公检法之名行骗,核心在于利用信息差。广大群众应当知晓,公检法机关绝不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资产清查、转账汇款或交付现金。司法程序有严格的法定流程与行为规范,凡是要求当事人保密并索要钱财的,均是诈骗。

假借公检法之名行骗,关键在于制造心理压力。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害怕涉案、害怕担责的心理,往往编造办案调查理由恐吓受害者。当听闻不明涉案信息时,应当保持冷静,详细询问具体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核实。

社会人员切勿心存侥幸,参与诈骗赚取“快钱”。在诈骗犯罪中,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协助取款、转移赃款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资金属于赃款,都将承担刑事责任。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