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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的财产损失应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承租人、实际驾驶人中的哪一方赔付?

发布时间:2021-02-01 09:00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369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随之日益增多,事故发生的情形也越发复杂多样,各方就事故责任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8年12月26日,某租赁公司与第三人谭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一辆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租赁给谭某占有使用。而后,谭某雇佣张某为其司机。

一日,司机张某驾驶特斯拉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车辆撞入土菜馆,导致门店财物损失。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联系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委派保险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因各方当事人就土菜馆门店物品损失数额未能协商一致,故张某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土菜馆门店物品损失数额进行价格鉴定。土菜馆负责人及保险公司保险员对此未表示反对。经评估公司评估土菜馆物品损失数额为73100元。尔后,土菜馆对门店受损部分重新进行了装修。因保险公司对该评估价格不予认可,一直未予理赔,土菜馆遂将司机张某、车辆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土菜馆相关损失,不足部分由司机张某及租赁公司连带承担。

对此,司机张某辩称,此次交通事故给土菜馆造成损失属实,但其系为雇主谭某履行工作职责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即租赁公司承担,且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租赁公司认为,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已依约向第三人谭某交付租赁车辆,并为租赁车辆购买了保险,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土菜馆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司机张某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所形成,其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价格鉴定争议,

法院核实,评估人具有相应资质,且作出定损程序及定损结果并无不当,能够客观反映土菜馆财物损失的价格。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反驳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故法院对于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意见予以采信。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土菜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租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虽系机动车驾驶人,但其与第三人谭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第三人谭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谭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人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第三人谭某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