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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我为群众办实事|护原告权益 解被告难题

发布时间:2021-05-07 11:08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333

5月6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原告的权益,也让被告经营的教育机构得以正常运转,案件取得“双赢”效果。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0年7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提出共同投资一所幼儿园,因轻信被告,在未办理该幼儿园经营许可证前,原告便将抵押房产所得的银行贷款41400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打款至被告账户。2020年9月26日,被告受让原告股份并承诺于同年12月5日将该款项汇至原告账户,但一直未履行,原告故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414000元人民币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021年4月23日,根据原告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近20万元。发现账户被冻结后,被告焦急万分,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表示该银行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幼儿园场地租金及发放老师工资,属正常经营用途,要求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了解该情况后,为从根本上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案件承办人并未急于办理对保全复议的审查答复,而是主动把握契机,希望利用法律对其产生的约束敦促效果以及被告当前尚可取得联系的状态,积极做被告思想工作,力促通过调解促其退还原告资金。在征询被告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后,案件承办人向其耐心分析不同解冻方式的利弊,告知被告如若选择复议程序来解除银行账户冻结,耗费的时间较长且复议结果不定,如若自行与原告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请求原告解除冻结,则能节约大量时间成本。

5月6日,“五一”小长假收假第一天,被告便告知案件承办人愿意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争议。鉴于此,当日下午,案件承办人组织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张某某进行调解,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沟通,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原告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为提高工作效率,让被告正常缴纳租金并发放员工工资,案件承办人当晚加班制作解除冻结的裁定,并将于近日对被告银行账户依法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