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按“非营运”性质投保,车主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跑网约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一些车主误以为,只要事故发生时自己没有接单,就属于私家车使用状态,可以取得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赔偿。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陈某将名下一小型轿车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2025年5月4日,陈某驾驶该车发生追尾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修理费、施救费共计3万余元,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案涉车辆已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注册,仅在2025年5月4日至5月7日期间,该车在某平台接单达15起,且在2024年12月同样存在大量网约车营运记录。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大幅增加了行车风险,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商业险不予赔偿。
陈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陈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处于接单或载客状态,车辆是作为私家车使用,且自己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在保单重要提示栏以加粗黑体字进行显著标示,陈某已对相应条款签字确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在保险生效期间,案涉车辆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有多起营运记录。
法院认为,营运车辆行驶里程更长,使用频率更高,运行路线更为复杂,相比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随之上升。这种风险超出了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已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针对陈某提出“事故发生时未处于营运状态”的抗辩意见,法院指出,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曾持续从事营运活动的事实,已然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和风险状态,该风险状态的改变并不以事故发生时是否正在接单为判断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出事时未接单”不能作为免责理由。部分私家车主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注册网约车“偶尔跑几单”“事故发生时没接单”不算改变车辆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看的是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整体使用状况,如存在长期、持续的营运行为,将影响车辆的保险风险等级。私家车主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务必审慎阅读免责条款,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合规出行。若需从事网约车营运,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及时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切勿为节省保费因小失大,导致事故发生后丧失理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