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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13名男子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9-10-31 16:56 来源:办公室 阅读:383

俗话说的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机动车高度普及、酒文化盛行的今天,安全驾车虽已成为社会共识仍有不少驾驶人员无视交通安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结果是获刑入狱,是其悔莫及。10月30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1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众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冯某、李某、陆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酒后驾驶小轿车或小客车,在黄石市湖滨大道、黄石大道等不同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至280mg/100ml之间。根据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4mg/100ml至323.43mg/100ml之间,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外,13名被告人中,1名被告人酒后行车途中造成两车受损事故,2名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中1名在案发时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2名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自违法犯罪情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7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对6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缓刑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该院表示,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社会治安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希望通过对这13名被告人的判处,能够让社会公众加大对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时刻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