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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5-01 16:28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1703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性。

一、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劳动争议属于特别领域,有特别规定,因此劳动争议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此,广大劳动者应当及时行权,避免超过时效导致相关请求无法获得仲裁委、法院支持。虽然时间长度不同,但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断、中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劳动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

特殊仲裁时效是针对拖欠劳动报酬进行的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拖欠劳动报酬诉请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那么哪些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呢?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第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同样,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亦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