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黄石的翁先生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时,被告知需提供一份离婚证明方能完成相关登记。这让翁先生烦恼不已。原来,翁先生早于8年前便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前妻童女士达成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夫妻关系。为证明该事实,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细心的翁先生已提前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法院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登记机关依然要求翁先生提供调解书的生效证明书。
为此,抱着试一试的心态,6月14日,翁先生带着民事调解书来到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向家事审判团队的法官说明了情况。一番了解后,承办法官当即向其出具了填充式的离婚生效证明,帮助翁先生解决了难题。
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后只能通过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证明自己处于离婚的状态。而在实践中,一些组织机构出于工作严谨,要求当事人另提供生效证明书以确保法律文书已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不少当事人考虑到法律文书上包含有离婚原因、家庭、财产及子女情况等诸多隐私,不便提交相关文书。针对这些特殊情况,在调解书和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并携带裁判文书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无误后,人民法院可出具离婚生效证明。当事人凭生效证明就可以前往婚姻登记处或派出所对婚姻登记或已婚户籍登记状态申请修改,还可以办理单位档案婚姻信息的变更和子女入学入托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