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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诉前调解 跑出法院加“诉”度

发布时间:2023-08-15 11:07 来源:立案庭 阅读:27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共20条,《工作规程》于今年8月1日施行,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为诉源治理、高效解决纠纷和司法公正发挥重要作用。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工作规程》在办案中的实际运用,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将司法鉴定由“诉中”前移至“诉前”,充分激发调解活力,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为纠纷化解提速增效,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司法诉求。

现针对诉前鉴定过程中常见问题作如下归纳:

 一、诉前鉴定由谁申请?

当事人共同申请,或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

《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二、适用诉前鉴定的案件范围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三、适用诉前鉴定的条件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四、诉前鉴定申请书能否网上提交?

可以。

第六条规定: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五、诉前鉴定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不予接受诉前鉴定申请的情况。根据《工作规程》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二是诉前鉴定终止的情况。

根据《工作规程》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