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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10-09 10:57 来源:研究室 阅读:509

2013年1月11日,原告何某、被告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2%,另支付交通、咨询等杂费150元,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农行卡抵押在原告处用于还本付息。2014年5月后,原告未能取到款项,被告亦未偿还借款,双方故而成讼。

2017年9月29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却并未履行,对法律条文视若罔闻。2018年1月5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陈某分期履行判决所欠款项。但偿还部分借款后,被执行人再次失约,未再继续履行

9月30日,国庆节前一天,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临控下,法院终于将一直躲避的被执行人陈某强制拘回。执行员向陈某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陈某迫于法律威慑,当场筹得剩余款项一次付清,案件现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