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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女子获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0-09-11 11:03 来源:刑事审判庭 阅读:320

罔顾法院判决、裁定,心存侥幸,故意隐瞒、转移公司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9月7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2月16日,叶某某的佛山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贸易公司发生民事纠纷,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佛山某贸易公司给付海南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97246.85元。佛山某贸易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因佛山某贸易公司经传唤拒不到庭,2014年6月25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公司撤回上诉,并追加该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至2018年间,该院先后给叶某某邮寄了10份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叶某某均未履行。2015年12月28日,叶某某将其佛山某贸易公司账户中的66万元转入其控制的邓某某账户,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2019年7月23日,叶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23日,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

因叶某某涉嫌其他犯罪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2020年9月3日,为保障该案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内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隐藏、转移公司财产的方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完毕全部执行标的额,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