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连绵的雨水短暂告别,天空呈现一片晴好。波光粼粼的江水旁,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汽渡码头人头攒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将于此联合开展生态修复暨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组及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将鲤鱼、草鱼、鳜鱼等共计10万尾鱼苗共同投放入江。这是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首批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处理的水产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何某某伙同另六名被告人多次在长江鄂州市龙王矶水城的禁渔区实施电捕捞,捕获江鱼约276公斤。同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非法捕鱼的潘某某、何某某抓获。经鄂州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鉴定,该捕捞设备属于国家禁止的电力捕捞工具。案发后,另六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2名被告人均在长江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进行捕捞作业,其违法行为致使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近日,该院结合不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三案十二名被告人处以刑罚。此外,经该院主持,公益诉讼人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与三案被告人,均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需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的责任,共同购买鱼苗投入长江。
上午十时,生态修复暨增殖放流活动正式开始,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院长胡太禄、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中启、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局长刘晶洲等有关领导出席。多名身处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也来到现场,面对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致歉忏悔。
同饮一江水,共护母亲河。非法捕捞水产品,既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也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此次开展生态修复暨增殖放流活动也是旨在守护长江水生态环境,发挥公检法机关在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作用。作为审判机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适应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新要求的体制机制,联系长江生态治理与保护的大格局,着力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为长江休养生息树起一道坚固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