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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抚养费,法官温情调解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0-11-11 08:55 来源:执行庭 阅读:480

6年前,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领证结婚。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日渐消退。2018年初张某怀孕之后,双方因居住意见不同,各不让步,女方负气回娘家后,双方分居至今。2018年11月,张某诞下一子张某某,并由其独自抚养。2019年10月,张某以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张某某的抚养费。李某以其与张某尚未离婚,双方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张某某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从当月起需每月定期向婚生子张某某支付抚养费800元。之后张某一直联系李某,让其履行抚养费义务,但李某都充耳不闻,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具体案情后,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督促其及时给付拖欠的抚养费,但李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配合。为了让李某尽快履行义务,依法保障其婚生子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再次打电话给李某,陈明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利害关系。李某迫于法律威慑,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向法官说:“法官,我知道自己不对,拖欠的抚养费,我这两天就来法院把钱付出去。”

11月3日下午,李某来到该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人张某抱着张某某一同到场。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的调解下,李某在现场将迟来的9个月抚养费一并用手机转账给了张某。对剩余抚养费的执行问题,双方也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法官趁李某及时醒悟,又指着张某怀里的孩子对双方劝解道:“孩子这么小,你们做父母的忍心让孩子的成长有缺失吗?作为夫妻,有意见不合在情理之中,两人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谈,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多包容、多换位思考,想想可爱的孩子。”双方听到承办法官贴心劝导后表示感谢,并表示回去后会调节好情绪,好好沟通。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