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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发挥社区对司法建设工作的促进作用

发布时间:2013-07-05 10:43 来源: 阅读:2257

                        刘青青

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内,在长期的交往中渐渐形成了一定的组织,保持着必要的、密切的联系。在这个组织内大家有着较为共同的利益、目标,并对各自的行为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这就是社区。

一、概述

社区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机构。他为我们居住在一个固定区域的居民群体范围内的居民,起着一种媒介桥梁作用。在为我们广大居民群众做着一些日常生活中所需与社会团体旋节沟通连贯的作用。是我们信任的一个基础机构,与居民群众生活有着息息相关的关联基层组织。那么社区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有着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呢?

1、社区的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从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上,对居委会、村委会的性质及基本职能进行了确认。社区是在居委会、村委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以看出,社区仅仅是对社区内的人口、地域等行使的管理职能,并不具有强制性。

2、社区的管理体制

一个完整的社区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共同的地域、相互关系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群、相对完备的服务设施与组织机构以及社区成员在心理上、感情上的认同感。社区管理体制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社区管理体制是指社区管理机构为了实现一定的社区发展目标和社区工作规划.根据一定历史阶段的国家意志和管理原则实施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运转模式.它要以社区管理的基本内容为基础,与社区外在环境和社区发展的方向相适应,是社区管理实施的组织结构、权能权限划分和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总和。”①农村和城市因为历史背景、经济条件等因素都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农村和城市的社区管理体制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为了加强对农村的有序治理,国家在农村地区先后建立起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村民自治管理体制两种农村社区管理体制。这两种模式在一定时期对农村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也逐渐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过渡,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已经走向了终结。村民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其对于要求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的意识不断加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模式也存在着多样性。而无论何种模式,有着一个共通的特点,那就是需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治功能。

我国现行城市的社区管理体制是区、街道、居委会三个层次组成的,其中区政府是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机关,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以及办事机构,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因为我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导致人们都长期存在 “官本位”的思想,自身的权利意识不强,对于参与到国家各项建设的积极性还不够,人为的强化了社区的行政色彩。而政府有时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也导致社区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当前社区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增加社区管理的民主色彩,扩大社区自治的基层民主建设,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社区成员思想观念的转变,不自觉的参与到社区事务的管理中来。

二、社区管理对社会的影响

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要与社区进行必要的联系,如办理户口需要所在社区出具相应的证明,可以说这些事情都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区管理作为现代社会最普遍的一种管理方式,有着其自身的优越性。

1、社区管理的优越性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各种新的矛盾、新的纠纷层出不穷,并且以各种新的形态展示出来。如何有效的处理这些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较大的联系。而社区作为基层组织,与人们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是各种矛盾的汇合点,因此充分社区管理的作用,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着重要意义。

(1)化解矛盾的及时性

社区对其区域内的的成员的经济、生活、安全等发挥着管理职能,与社区成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故对其区域内发生的事情能够尽快的了解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在社区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能够较快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使矛盾能够及时的得到化解。

(2)化解矛盾的有效性

社区在与成员的长期接触中,对各个成员的基本情况都较为了解,因此在化解矛盾时,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双方的想法,较快的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同样的,社区管理的手段具有多样化,居民更容易对社区工作人员产生信任感,能够较好的接受其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这样有效的化解双方的矛盾。

(3)法律空缺的弥补性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能够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发生矛盾时,社区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职能,组织双方化解,以免诉诸法院时出现法律空缺,其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2、存在的问题

社区管理社会转型时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作用是相对的,社区管理不具有强制性,其所运用的手段大多是道德层面的,因此有着其固有的缺陷。

(1)社区一些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在处理纠纷时,方式过于单一、简单、粗暴,导致将矛盾进一步激化。

(2)社区管理不具有强制性,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来协商双方的矛盾,因此其组织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许多人在达成协议之后,因为各方面的因素,可能最终会反悔,导致双方诉诸法院。也因为社会管理的非强制性,一些人在根本不配合社区工作时,根本无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参与进来。

(3)社区有时过多的承办政府和街道分派下来的任务,加上社区管理的事务是多方面的,本身事情过于繁杂,而工作人员相对来说较少,这样导致社区没有较多的时间去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有时碰到来反映情况的居民,可能就因此而推脱。

(4)一些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参与的程度还不是很高,认为社区的事务跟自己根本无关,平时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甚至漠视社区的存在,因此在发生纠纷或矛盾时,并不是首先想到通过社区调解来解决问题,反而是优先寻找其他方式来解决,甚至是在发生困难时优先寻找自己的单位来解决。

3、如何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节省诉讼资源

社区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构建和谐社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社区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大有作为。但就如何充分发挥社区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却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1)注重普法工作,宣传法律意识。许多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矛盾时,可能无法通过正确的方式来解决,最终造成不良的后果;亦有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不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自认倒霉。社区作为基层组织,容易联系社区内的居民,向他们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居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采用有效、正确的方式来予以维护。具体可以采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治书画室等方式,使人们更容易接受。

(2)加强社区工作中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如若社区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其在与居民接触时,很难让人们对其产生信任感,这对矛盾的化解也是极为不利的。

(3)对经社区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立法技术层面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良好衔接。因此,在社区人员的组织下,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立即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较为及时、迅速,经司法确认的协议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在无形之中也减少了再次诉讼的成本,节省了诉讼资源。

(4)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明确社区职责。社区只是群众自治组织,其管理的是本区域内的居民事务,对于带有行政色彩的事务,不应过多的分派给社区。在社区组织调解时,应当引导当事人不要像诉讼中那样采取激烈的对抗,告知其更不带有强制性质,而是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在较好的氛围内表达自己的想法,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促使双方关系得到修复。

(5)完善社区公民参与机制。社区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使得居民能够充分表示自己的意见。对于居民的诉求,也应当有相应的受理方法和程序。这样在社区公民需要寻找社区提供帮助时,有相应的接待人员,指导社区公民采用正确方式处理问题。

充分发挥社区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能够使矛盾得到更好的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省诉讼资源。

三、社区管理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

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着纠纷,而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多种方式。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诉讼爆炸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矛盾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重。但是就目前中国国情来看,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经费不足等问题,压力是十分大的。因此,审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被人们所注重。

1、社区对法院工作开展的积极性

(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存的矛盾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解有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基层法院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当今社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大大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社区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承担着化解矛盾的重任。

(2)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面临着送达这一重大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户籍制度的改革等国家政策的改变,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许多人常年在外工作,或者其户口空挂在一个社区但实际住址并非在登记地址,这些都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带了很大的困难。而社区对其区域内的居民,无论是户口在其区域内,抑或是暂时居住在其区域内,都会进行相应的登记,因此对于其区域内的居民情况都有着一定的了解。人民法院在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通过社区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以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法院调查取证时,社区对居民本人以及家庭情况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减少错案发生的几率。

2、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中因各方面的因素,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因为社区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缺乏,其在组织双方调解时并未依法进行,导致双方达成的协议诉诸法院时,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这样更加激化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2)受着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社区因为害怕惹麻烦上身,对于人民法院请求协助配合工作时,并不提供任何信息,导致审判工作停滞不前。

3、如何促进社区为法院工作服务

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纠纷,应当有不同的解决机制,而这些解决机制都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如何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为法院工作服务,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强化学习。“活到老、学到老”,任何知识都是无法穷尽的。对于社区工作人员而言,其每天与大量的群众打交道,处理邻里之间的纠纷,懂得相应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2011年度开展的“政法干警下基层”活动,有利于加强政法人员与社区人员的联系,这项活动应当落到实处,而不应流于形式。在平常的交流中,双方可以互相学习,提高各自的业务水平。

(2)强化社区的诉前调解功能,使矛盾能够尽量先行调解,节省诉讼资源。

(3)在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时,可以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参加,在社区人员的共同参与努力下,使当事人能够更好的达成调解协议。

四、社区管理在刑事改革中的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国家越来越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其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

1、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明确入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优势

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对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将其放在社区内,公众的心理也较能接受。与监禁刑罚相比,其具有着自身的优势。

(1)社区矫正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里容易出现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犯人的改造,且有助于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调动他们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3)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

(4)有些犯罪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也不大。如果法院对其判处社区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

(5)有利于控制监狱人口的规模,从而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3、社区矫正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1)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份子,而且执行刑罚的最好场所就是监狱。实行社区矫正,会造成受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不平衡感,认为犯罪份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由于社区矫正的环境比监禁刑罚宽松许多,一些犯罪份子会形成错误的思想,认为犯罪也不会受到多种的处罚,因此会有重犯的危险。

(3)社区矫正的主体并不明确,因为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

4、如何确实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本应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犯罪份子的改造,但是由于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其效果大打折扣。确实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是今后需要不断完善的制度。

因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那么能否通过社区的管理作用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呢?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此时如若未处理好,矫正人员会有一种被排斥感,从而对社会会产生仇恨心理,最终导致犯新的罪。社区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帮助这些人员。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调整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让其保持健康的心态,拾回重回社会的信心;帮助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的困难:对于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低保;对于工作技能差的,可以组织其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对于难以找到工作的,帮助矫正人员在社区内从事一定的工作,有一定的固定收入,保持基本的生活。社区可以告知社区内居民转换心态,容纳矫正人员重回社会,使其得到认同感,有利于其的改造工作。

五、结语

社区管理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认知,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一个长远的过程,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努力。但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其管理职能会逐渐加以完善。